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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3/17 17:06:19 浏览次数:540

皖建招协〔2023〕4号

 

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会员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我会结合本省实际,经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制定了《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向我会秘书处反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2023年3月17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


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我省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招标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助力招标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本省招标代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中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照本办法参加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会员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和评分标准,开发“安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动态调整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常态化申报制度,每年集中评价1-3次,具体时间和申报方式以协会印发通知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当年参与信用评价资格。

第六条 信用评价由企业基础条件、专业技术力量、企业财务信息、履行社会责任、创新发展与行业评价等5个部分组成。

信用评价内容、分值、标准详见《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

第七条 参评企业自愿申报、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材料,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准规则计分。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以信用评价等级的形式体现,由高至低分为AAA、AA、A三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AAA级:得分值为X>80分,招标代理机构经营情况稳定,履行责任能力强,服务能力强,违约风险低;

AA级:得分值为60分≤X≤80分,招标代理机构经营情况较稳定,履行责任能力较强,服务能力较强,违约风险较低;

A级:得分值X<60分,招标代理机构经营情况稳定性一般,履行相关责任能力一般,服务能力一般,存在一定违约风险。

第九条 信用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公示、公告三个环节。

(一)申报。

申报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协会通知要求自主填报《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建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招标代理且开展过招标代理业务;

2.有固定营业办公场所;

3.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职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两年以上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经验。

(二)公示。

协会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材料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审查工作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对拟赋予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组织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予以回复。

(三)公告。

公示期结束后,协会公开各申报企业信用等级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通过协会官网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查询和打印。

协会对于获得AA级及以上信用评价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给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协会定期将信用评价结果抄送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招标人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同时作为协会组织“双满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会员”创建活动及相关工作的参考。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分立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参加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信用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价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有修订时由协会重新发布。

 

附件: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